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申请审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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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请认真阅读以下提示,符合奖励条件的,请实事求是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及手机联系方式,进行网上申请,按短信提示持相关证件及时到约定地点办理相关申办手续。也可自行到镇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,或由村人口计生专干代办。
  一、奖励条件
  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  1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2.女方年龄达49周岁(含49周岁)以上。3.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。4.离异或丧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,双方或一方未再婚,或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,男方须年满49周岁。5.现家庭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登记登记为三级及以上的。6.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对证件遗失无法提供的家庭,有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地村(居)委会提供生育情况证明;有单位的,同时单位要提供生育情况证明。7.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呼和浩特市或一方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的。
  二、所需资料
  户口薄、身份证、结扎手术证明、独生子女证明及医院诊断书。
  三、奖励标准
  1. 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;

  2.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家庭、未按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,均按2015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发放,做到城乡统一标准,伤残、死亡家庭统一标准;

  3.若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时,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(含49周岁)的,夫妻双方按照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时间得上一年度当地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的2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;若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时,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,夫妻双方按女方年龄满49周岁时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;

  4.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,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况发放: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,有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全额领取;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,双方再无子女(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),另一方可全额领取。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家庭可全额领取。各旗县区针对其他特殊情况,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,制定具体认领取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