独生子女证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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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截至2015年12月31日,只生育一个子女、子女未满14周岁,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仍可领取;子女超过14周岁以上的,原则上不再申领,确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,可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。

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,按规定继续给予奖励。

  从2016年1月1日起,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,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,不再给予奖励;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,注销光荣证,停止享受奖励,已经享受的奖励金不退还。

  提示:办理该项业务的群众,请根据接收“独生子女证明”单位的要求,确认审批(盖章)级别(如该证明仅需二级审批,加盖村居、乡镇公章;如需三级审批,加盖村居、乡镇、旗县公章;如需四级审批,加盖村居、乡镇、旗县、市级公章)。

  所需证件:男女双方身份证证件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