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消《生育服务证》证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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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呼和浩特市<生育证>办理管理办法改革实施方案》(呼计生〔2003〕33号)文件,取消我市户籍人口一孩《生育证》管理制度。

  通知第四条:我市户籍人口公民流出到外省、市和流出到区内其他盟市有要求生育的夫妇,符合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一孩生育政策的,由其户籍地所在地村(居)委会依据本方案出具我市取消一孩《生育证》制度的证明,并经乡(镇、街办)审核后证明有效。